张某与丈夫王某已结婚多年。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张某受单位指派出国进修,回国后发现丈夫竟然有了外遇。张某十分气愤,立即将第三者谢某告上了法院。她以谢某与自己的丈夫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事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自己家庭不和睦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某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那么,张某提出的赔偿合法吗?
有些家庭发生矛盾、破裂的罪魁祸首就是因为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出现了“第三者”,面对出现的第三者,绝大多数人首先选择的是离婚,但对第三者却愤愤不平,那么能否追究破坏婚姻关系“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呢?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配偶一方有过错造成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司法解释,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换句话说,张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张某只能向自己的丈夫王某提出离婚伤害赔偿,不能向谢某提出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张某并不想与王某结束婚姻关系,则应依照《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体裁决。第三者谢某对张某家庭的不和睦确有过错,法院会判决谢某立即停止侵害张某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张某赔礼道歉。
感情属于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的问题是道德问题,离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情,第三者充其量只是一个诱因,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者身上,并以此令其承担拯救家庭和损害赔偿的责任。不过,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的探索中。2010年,在海口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婚姻法学专家们热烈讨论了“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专家们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对配偶权的保护尚有所欠缺。随着《婚姻法》的日益完善,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不受侵害。也许在未来,第三者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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