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是邻村,经人介绍结婚,一起在县城做些小生意,虽然日子不是很宽裕,但是感情很好。并且随着妻子李某生下一男孩儿,这个家里更是幸福快乐。十几年时间里李某和丈夫的生意逐渐大了起来,李某觉得该享些清福了,谁知婆婆患病卧床,生活无法自理,公公去世得早,王某在家又是独生子,后来李某决定回到农村老家,照顾婆婆,孩子依然留在县城上学。但后来李某听到在县城做生意的娘家人说丈夫王某在县城包“二奶”,已经一年多了。后来证实确实如此,丈夫在县城里的一个小区专门买了房子,家具家电一应俱全,两人公开住在一起,街坊邻居、小区保安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李某质问王某后,王某干脆提出离婚,说儿子归他,农村老家的房子归李某。李某上大学的侄子告诉她,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要负法律责任,而且李某还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但是王某却说他并没有和情人领证结婚,不算重婚,那么李某的丈夫到底是不是重婚呢,如果是,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这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另一种是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结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包二奶,一般是指有配偶之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较为长期地保持异性性关系的行为,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非法同居。不能将“包二奶”的行为一概地等同于重婚,只有“包二奶”行为是以夫妻关系公开居住在一起的,才能认定为重婚,对“包二奶”者才能以重婚罪进行定罪处刑。如果两人是秘密进行的,不为多数他人所知悉,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婚姻法》第二条指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因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同时,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也明确指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所以,构成重婚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以及民事双重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这就规定了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本案中李某作为重婚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自诉。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要起诉离婚,李某的丈夫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财产分割上应向无过错方倾斜。本案中,李某的丈夫虽然没有和情人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在小区以夫妻关系公开居住在一起,街坊邻居、小区保安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这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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