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的赔偿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规定中所指的医疗费主要是指受害人为恢复健康进行治疗的花费。包括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住院费等。
误工收入是指由于受伤治疗,受害者无法继续正常工作或生产,由此而损失的收入。
残疾赔偿金是指因残疾失去的收入和解决致残后的生活困难所需的费用。残疾赔偿金的额度是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的。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最高额。
生活费是指由于侵权致使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的生活救助费用。生活救济费的额度需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