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多年不见的朋友来刘某家做客,刘某为了招待朋友从食品店购买了一打啤酒,当两人正欲痛饮一番时悲剧发生了,由于啤酒瓶质量不合格,在刘某开瓶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扎伤了刘某的左手手掌,花费了医药费1000余元。刘某找到食品店要求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但是食品店称是刘某操作不当导致酒瓶爆炸,且自己是经销商而非生产商,拒绝对医疗费和误工费进行赔偿。刘某多次与食品店交涉,但是至今未有结果,难道刘某只能自认倒霉了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中的商品越来越丰富,但是由于产品质量不过关而伤人的案件层出不穷。由于消费者不可能掌握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最后往往是不了了之,权利难以得到有力的保护。国家对于产品质量侵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来保护消费者,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第四十一条中,本法规定了赔偿的范围,“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另外,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条规定了消费者因产品侵权而产生的索赔对象和赔偿主体间的追偿机制。
在本案中,刘某可以向食品店主张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保管者。所以,食品店不能以自己不是生产商而推卸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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