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场所的道路上未右侧通行撞伤他人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
2017年7月20日傍晚,李某饭后到某茶园(供群众休闲的场所)散步,期间王某6岁的儿子王某某飞奔过来撞到了李某,随即王某某倒地头部受伤,经检查系轻微脑震荡。后王某以王某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相关的损失,原因即李某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右侧通行,才导致王某某撞到受伤。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承担王某某的损失。该茶园应类似于广场,即专供群众集会、游嘻、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应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包含的道路。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无需承担王某某的损失。该茶园不属于城市规划的道路用地,仅供群众休闲散步的场地,无车辆通行,故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范。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笔者认为这里的解释是对道路的狭义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一般意义上的道路都可以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道路”应具有公众通行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维护的是具有社会性的公众通行场所内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因此,在法定“道路”范围以外的道路或其他场所的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等不受其规定的交通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对王某某的受伤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且不存在过错,相反王某某的受伤自身存在过错,王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王某本应该尽到监护职责而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对李某的受伤亦存在过错,故李某对王某某的受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李某对王某某的受伤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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