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死亡,同席者是否都要承担责任?
作者:侯志丹
【案情】
黄某过30岁生日,要求党某等十余位年龄相仿的好友聚会。大家都开怀畅饮,但没有劝酒、斗酒和强迫喝酒等行为。筵席散后,黄某便请大家到KTV唱歌。党某虽然有些醉意,也跟着大伙一起去了。期间,大家又喝了一些啤酒,党某彻底喝醉了。途中,黄某将党某送至车上,欲送其回家,但党某称自己没醉,可以开车回家。黄某因要照顾其他朋友,便让党某独自开车回家。党某因酒精发作,在车上睡着了。黄某等人唱完歌下楼,发现党某的车还在原地,打开开门一看,党某已经没有了呼吸。党某家属将聚会的十几人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分歧】
关于聚会同席者是否都要赔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都要赔偿。聚会期间,大家都喝了酒,对党某的死亡都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黄某需要赔偿。黄某作为聚会的邀请者,明知党某醉酒,却未将其安全送至家中,导致党某死亡,因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分析】
笔者较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1、《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党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酒量的情况下却喝醉,在醉酒状态下却拒绝黄某护送回家,最终导致在车中死亡,其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2、朋友聚会,喝酒助兴乃人之常情。黄某等十余位好友虽然都喝了酒,但并不存在劝酒、斗酒和强迫喝酒等行为,党某醉酒是因其自己贪杯导致的,黄某的其他朋友对党某醉酒死亡并无过错,因此,黄某其他朋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黄某作为饮酒邀请者,明知党某喝醉了却仍让其独自开车回家,而没有将党某安全送回家或送往医院进行醒酒,其行为违反了对自己所邀请的朋友的必要帮助和关照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
综上所述,黄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饮酒邀的请者,没有尽到帮助和关照义务,对党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他同席者虽然也都喝了酒,但未劝酒、斗酒和强迫喝酒,对党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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