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作品,都是作者脑力劳动的成果,都凝聚了作者的心血和劳动,同时也代表了作者的人格。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赋予作者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一系列与作者人身相连的人身权。与此同时,作品的处置、使用等,还能为当事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著作权法》又因此赋予作者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一系列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些财产权不但可以转让,而且可以继承,即:“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对于如何进行著作权的继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以下规定:
1.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来转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转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来转移财产权。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应该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2.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3.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4.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