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则原则

日期:2012-01-07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医疗事故律师 阅读:13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简而言之,即将责任以某种依据为判断标准归属于某主体,或者说,对于某主体来讲,以某种依据为标准,判断其某种责任是否成立、是否存在。从而可以认为,归责的任务是解决责任的依据问题,它并不等同于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的结果并不必然就是责任的产生。同时,由于归责解决的是责任的依据问题,因此,归责应从主观意识因素出发,而不是以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等方面为判识依据。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认识“归责”:行为人因其行为和对象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依据法律规定以某种主观因素作为根据使其承担责任。归责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为什么要让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即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什么。归责原则属于比较抽象的理论问题,在此向广大读者简单介绍,目的在于方便大家完整的了解各种不同的损害事件,为什么同样的行为承担责任却不同。从而,帮助大家在遇到类似的损害事件时,能够有一个进行赔偿或获得赔偿的基准,避免产生夸大的预期。尤其是进入法院以后,过高的诉讼预期会不利于己方权益的保障和纠纷的解决。下文将结合具体案件,对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予以介绍: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简单地说,如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因为机动车司机有“错”,所以要承担责任,要赔偿行人一方因事故发生的损失;而行人没有“错”,就不承担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损害发生以后,在归责方面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得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其目的就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4乘客坠下列车身亡,承运人无错也需担责案情简介成都民工任某从广州站乘列车,当列车到达成都后,列车员发现车上遗留任某的身份证及其他物品。次日,另一车次的货物列车运行至巴山隧道时,司机发现一无名尸体,检验结论为:死者系从列车上高坠,大动脉、静脉血管破裂断离致大失血死亡。任某的亲属诉请承运人偿付死亡赔偿金、保险金,另外偿付任某亲属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邮资电话费等项。法律分析本案中,虽受害人一方不能证明任某具体怎样坠下列车,但只要证明任某是该车的乘客(火车票就是证据),又在必经线路上必要时间内发生死亡的损害后果,承运人不能提出旅客任某的死亡是其故意所为时,其侵权责任即告成立。承运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即涉及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以下三个特征:其一,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其二,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抗辩。这是因为,如本案中的铁路旅客运输等许多高度危险的行业本身是合法经营的事业,事故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所难免的事情,所以这个时候不能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而是对其过错的有无根本不予考虑。其三,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看损害的事实和肇事的行为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就有赔偿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任某是在乘公交车去广州火车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虽然其手中持有火车票,列车承运人对任某的身亡也不承担责任。就是因为此时任某的身亡这一后果与列车承运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任某是在乘坐火车途中身亡,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铁路旅客运输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形式之一,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不问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是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加害人就构成无过错责任条件下的侵权责任。只要加害人提不出法定的抗辩事由,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在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因素的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状况给予补偿的一种处理方法。《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五)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