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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交通事故律师谈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

日期:2012-01-07 来源: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阅读:126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生人身损害后向谁索赔——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一)赔偿义务人的简单概念赔偿义务人,是指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其发生原因或为人的行为,或为自然事实。有损害事故则必有行为人即加害人。在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故时,行为人即加害人;在由自然事实造成时,一般观念上虽无行为人,但因法律规范责令一定之人有管束动物或者维护工作物之义务,该一定之人违反作为义务消极不作为,在法律上亦将其视同行为人即加害人。但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与行为人或者加害人相一致。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加害人,也可以是加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害人及加害人以外之第三人须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人,就是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包括以下情形: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自己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人身损害事故系因人的行为而发生,行为人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原则,称为自己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确立了基于过错责任的自己责任原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基于过错归责的自己责任原则是民事主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因故意、过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或者健康的,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即加害人就是赔偿义务人,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一致。这是确定赔偿义务人最普遍的情形。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典型的适用领域为雇主责任领域。此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性质上也是一种替代责任。雇主的替代责任,是指无论雇主对雇员的选任监督有无过失,均应就雇员在职务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监护人的替代责任,是基于其监护职责产生的,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其本身又没有财产的情形,监护人并不能以已尽监护职责仍不能避免损害结果而主张免责。也就是说,“我已经管好了我的孩子,我不负责”的说法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就替代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言,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本身应当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但就赔偿义务人而言,则其承担责任系基于其与行为人的雇佣关系或者监护关系。此时赔偿义务人与行为人不一致。

3.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与因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发生原因不同,前者属一种自然事实。虽是一种自然事实,但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对防止动物致他人损害负有管理的义务。如果发生损害事故,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动物人即为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成为赔偿义务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对防止损害负有法定义务,发生损害事故时,将其视为行为人或者加害人,此时,赔偿义务人与加害人一致。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宠物,宠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常有发生。如遇此种事故,赔偿权利人须根据以上原则找准赔偿义务人——宠物所有人、饲养人、管理人,以免起诉到法院后,因被告不对而被驳回起诉或者被迫要求撤诉。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物件致人损害是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原因,《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物件,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上的工作物或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使用、支配下的任何财产。在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加害人,即赔偿义务人。这种侵权事故伴随城市拆迁、新建、翻盖等工程大量出现,发生事故后,及时打听清楚赔偿义务人——所有人、管理人,是得到相应补偿的关键。否则,一旦弄错赔偿义务人,待工程完工也就人去楼空,受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及时的救济。

(二)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方法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方法归纳如下:

1.有行为能力的公民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义务(如打架的致害人,交通事故的私家车司机)。

2.二人以上共同侵权的,包括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或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是共同赔偿义务人。人身损害赔偿全程操作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常识

3.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按比例由行为人担责。

4.共同危险人对他人人身安全实施了危及安全的行为并造成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共同危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共同赔偿义务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损害后果不由其行为造成的除外。

5.财产所有人对自己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侵犯了他人人身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在财产使用中出现的损害行为较多)。

6.因第三人的过错(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成为赔偿义务人。

7.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故雇主或雇主和雇员成为赔偿义务主体。

8.义务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成为连带赔偿主体。帮工人因第三人原因自身受损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9.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受损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的受损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雇主担责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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