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石某婚后生有李甲。李甲于1995年毕业于上海某大学。因他执意要留在上海而不愿回江西工作,与父母产生矛盾。李某、石某几次劝说李甲回乡工作无效便在当地报刊声明与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2001年,李甲与刘某在上海结婚。2002年4月份,李甲出差时不幸被他人杀害。李某、石某获悉李甲死亡后,赶至上海,要求分割李甲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4.6万元)和存款3万元。刘某以李某、石某与李甲脱离了父(母)子关系而无继承权为由拒绝李某、石某分割遗产。于是李某、石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子李甲的遗产27.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石某登报声明与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李某、石某对其子李甲的遗产与刘某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房屋与存款均系李甲婚前所有的财产,所以房屋和存款应由李某、石某、刘某平均分割。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第一、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因此,李某、石某虽声明与其子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但李某、石某对李甲的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
第二、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李某、石某的声明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因此,李某、石某并未丧失对其子李甲的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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