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债务人以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性案例249号: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5-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3)最高法民再26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03.18
裁判要点
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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