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 >> 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债务人以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5-04-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债务人以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性案例249号: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5-18-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3)最高法民再26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03.18

裁判要点

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