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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 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日期:2023-06-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典》第 194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要点解析】

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中止,主要为防止因权利人非因自身原因造成诉讼时效届满,保证权利人有足够时间主张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2)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中止的事由。

(4)权利人在中止事由发生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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