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的,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5项(现为该规定第11条第5项)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强制执行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在申请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时即已发生,一经发生即为不可逆转,不应以强制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而否定申请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进而否定其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强制执行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在申请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时即已发生,一经发生即为不可逆转,不因强制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而否定申请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进而否定其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本案中,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郊联社)依据包头市路诚公证处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对案涉贷款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南郊联社申请强制执行行为并不因强制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而丧失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郑某国关于案涉贷款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因被裁定不予执行而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效果的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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