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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 时效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不履行合同,该抗辩构成对其合同相应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

日期:2023-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不履行合同,该抗辩构成对其合同相应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通常而言,诉讼时效的中断需要当事人一方提出明确主张,此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而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虽然其未直接主张相应权利,但通过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方式进行抗辩,实际是对其权利的消极主张,亦构成其主张权利的事实,该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中断。如果该抗辩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应视为诉讼时效持续中断。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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