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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 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

日期:2023-06-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典》第 19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点解析】

原《民法总则》在总结我国理论研究成果和吸收先进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作了科学规定。较原《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主要修改有:

其一,明确了申请仲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这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经验做法的结果;

其二,新增了“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更符合当前及今后审判实际;

其三,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表述上更加科学严谨;

其四,针对诉讼时效中断后的时效起算问题,明确了对于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的情形,时效起算点为“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总则编对原《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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