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当事人因选择管辖法院错误而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是否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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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乙区政府于2014年11月19日对被征收人陈某等人作出补偿决定。陈某等人不服该补偿决定,于2014年12月17日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该补偿决定,并告知陈某等人,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月15日送达。陈某等人于2015年3月1日向乙区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陈某等人邮寄释明函、原起诉材料。陈某等人于3月11日签收该邮政特快专递。2015年3月17日,陈某等人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乙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并依法撒销该补偿决定。
法律问题
当事人因选择管辖法院错误而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是否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不同观点
甲说:应当计算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因选择管辖法院错误而耽误起诉期限,属于因其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其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起诉人自己承担,耽误的时间不应当扣除。
乙说:不应当计算在内
人民法院对超过起诉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判断,应当按照有利于起诉人的原则进行。起诉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起诉权,虽然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但经过人民法院释明,起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因错误选择管辖法院耽误起诉期限具备正当理由,不属于因其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应当从起诉期限中予以扣除。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起诉期限扣除与延长的情形。根据当时有效的《执行解释》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2015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吸收了这一规定并作了进一步完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是上述规定均没有对何为“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作出具体规定和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出发,司法实践中,对确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提起的诉讼,应当作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解释。判断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已经积极行使诉权,是否存在行政相对人因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起诉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行使起诉权,虽然管辖法院选择错误,但经过人民法院释明,起诉人在合理期限内已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而耽误起诉期限具有正当理由,属于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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