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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人身保护令

居委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日期:2024-05-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01

护“未”成长

居委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某社区居委会,被申请人及其女儿(未成年人)是该社区居民。2023年以来,案涉未成年人多次报警称其父对其殴打。该社区居委会以案涉未成年人在生活中经常面临被其父殴打的可能,被申请人对其女儿的精神和思想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为由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其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同时,法院也向被申请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防治与家庭教育实施均是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多个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为各单位统筹协调、相互协作提供了依据。未成年人面对监护人时,往往在身体和精神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相应的自救能力,需要“外力”介入。本案中,社区居委会、公安机关等发现案涉未成年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由社区居委会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立案后及时开展调查,依法作出“两令”。在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同时引导监护人正确进行家庭教育,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两令”的实效,法院还联合社区居委会及公安机关对监护人开展多维度法治宣传与家庭教育指导。经过深入宣教、指导后,监护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教育方式的不当,表示今后将采取正确教育方式,正确关爱案涉未成年人。

02

法院、妇联齐发力

构建反家暴联动机制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再婚夫妻,婚后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致申请人多处受伤,申请人碍于情面一直忍让。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并伴有过激言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妇联求助。妇联帮助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立案后与妇联联合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迅速作出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恐吓申请人;2.禁止被申请人谩骂、侮辱申请人及申请人亲属。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法院与妇联共同回访,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未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并向法院、妇联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维权。法院受理本案后,发现申请人主张的家庭暴力事件时间跨度长、隐蔽性强,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存在困难。因此,法院启动反家暴联合协作机制,联合妇联组织进行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妇联、医院等单位提供的材料,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的回访中,继续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多部门联动能够更好保护弱势家庭成员,使其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法院在办理本案中,通过多部门联合协作,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效能。

03

保护离异女性

“升级”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系夫妻,已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后,被申请人长期通过短信、电话、上门、到单位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骚扰、辱骂和跟踪。2023年3月8日当天,被申请人上门对申请人及其母亲进行辱骂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因被申请人存在暴力行为,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辱骂、殴打申请人。

【典型意义】

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系法院依据2023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签发的面对离婚后妇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或者是共同生活的人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拓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一是将申请主体扩大至恋爱、交友中的妇女及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妇女,二是增加对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筑牢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防线。

04

平等保护

遏制特殊身份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为女婿与岳父关系。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的女儿结婚后,翁婿多次发生冲突。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女儿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辱骂、殴打,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进行训诫,并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申请人近亲属;3.禁止被申请人靠近申请人的工作单位。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大多数是女性,但男性权益同样应受保护。本案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系翁婿,面对家庭纠纷本应友好沟通。但被申请人以帮助女儿为名,至申请人单位辱骂、殴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受伤就医。暴力行为虽发生翁婿之间,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禁止。现实生活中,常有公公婆婆与儿媳、岳父岳母与女婿发生冲突,虽非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但因为有着紧密的人身关系,生活的联系度、参与度远高于一般的亲属关系,将该类人员纳入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的对象,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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