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先生和李女士原系情侣关系,恋爱半年后,李女士觉得两人并不合适,向张先生提出分手,但张先生坚决不同意,认为两人感情还有挽回的余地。两人一番争吵后,李女士将张先生的联系方式拉黑,张先生为能联系上李女士,注册了十几个手机号码、网络虚拟号码,对李女士实施电话、短信“轰炸”,并给李女士的家人和同事发短信、打电话等,给李女士造成巨大精神压力,李女士不堪其扰,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张先生的确存在以电话、短信形式骚扰李女士的行为,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先生殴打、辱骂、威胁、骚扰、跟踪、接触李女士及其亲属。
张先生收到上述禁令后,觉得双方的感情的确无法挽回,但李女士应返还其恋爱期间的花费,仍频繁联系李女士。除电话、短信外,还通过微信好友验证、微信付款备注等方式给李女士留言,要求李女士给其回电话,李女士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对张先生进行了训诫,并对张先生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张先生以其没有辱骂、威胁李女士为由申请复议,二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对罚款数额作出了调整。
二、法官说法
恋爱关系结束后,未必都能“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但“解冤释结,更莫相憎”应是基本要求。维权既要理性,更要合法。双方若因感情、财产问题产生争议,可以按照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本案中张先生虽没有对李女士进行辱骂、威胁、殴打等行为,但以短信、电话“轰炸”的方式,干扰了李女士的正常生活,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亦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禁止性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单薄的“一纸禁令”,而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目的是防止不法侵害继续发生,保护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必定会受到司法惩处。
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能在家庭成员之间申请吗?
多数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作出的,女性及未成年子女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但根据202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需注意,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必须提起诉讼。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女性被纠缠、骚扰的任何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报警回执、讯问笔录、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亲友、邻居的证言;向社区、妇联、民政等部门反映或求助的记录;被申请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电话录音、短信、微信信息、视频;医院的就诊记录、伤情鉴定等。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
提出申请后多久可以得到保护?可以保护申请人多长时间呢?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有什么后果?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节轻重,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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