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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恢复原状纠纷裁判要旨

日期:2024-05-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案例库恢复原状纠纷裁判要旨

指导性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2023-18-2-421-001 / 民事 / 恢复原状纠纷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0 / (2019)沪03破320号 / 一审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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