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某投资公司诉徐州某公司及某实业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证券“拖拉机账户”内资金权属的认定标准
2023-16-2-037-004 / 民事 / 物权确认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0)最高法民再22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1.在当时证券法没有规定开户实名制,证券交易中借名开户并形成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即“拖拉机”账户的情形下,不能对账户内的资金根据账户名义或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简单认定。“拖拉机”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要以行为人对账户的实际控制力和资金来源作为认定标准,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确认资金为“名不符实”,应归属实际权利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识别有一定相对性和灵活性。为保证利于查明事实、保障程序权利,可以将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其对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辅助一方当事人而参加诉讼的,其主张与所辅助的当事人意见不符的,不予采纳。
02.某资产管理公司诉内蒙古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根据政府会议纪要记载能否认定为民事合同,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进行判断
2023-16-2-037-005 / 民事 / 物权确认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11.29 / (2013)民申0105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政府会议纪要虽然记载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但如果政府会议纪要不能体现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不应轻易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在这种情形下,应当结合当事人在会议召开之后的履行行为等事实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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