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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依据与限制
    日期:2024-09-01 点击:9次

    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依据与限制“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理以及证明责任减轻原理设定例外,又是对法官指挥诉讼职权的扩张,因此在适用时应高度谨慎。建议为其设定限制性条件,包括参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为其设置边界,法官必须在穷尽既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责任减轻规则后才能行使这一职权,行使这一职权不能背离程序正当性要求,不能显著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 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其家属是否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付死亡赔偿金
    日期:2024-08-23 点击:12次

    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其家属是否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付死亡赔偿金

  • 12个案例讲透刑民交叉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日期:2024-08-14 点击:9次

    12个案例讲透刑民交叉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交易规则特殊或者存在长期交易惯例的场合,被害人应当自担风险,对于纠纷应当在民事领域解决;在权利义务关系特定化、清晰化的场合,可以不定罪。按照上述递进式检验逻辑,依次对行为性质不明的“难办案件”进行检验,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上少出错。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日期:2024-08-08 点击:13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对于诺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对于实践合同,除承诺生效、当事人形成合意外,还需以为特定给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法律规定了特定生效条件的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才生效。

  • 论中国特色文化娱乐法的兴起与发展
    日期:2024-08-02 点击:10次

    论中国特色文化娱乐法的兴起与发展随着中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文化娱乐领域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文化娱乐法已然兴起并不断走向成熟。中国的文化娱乐法有其自身的鲜明特色,就其调整范围而言,包括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大领域;就其法律原则来说,包括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等四项基本原则;就其法律实践来说,主要包括行业监管、知识产权、人格权保护、投融资与保险等四个主要方面。未来的文化娱乐法将面临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时代带来的诸多挑战。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4-08-02 点击:12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涉及公司出资、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常见涉外民商事案件类型,涉及美国、英国、墨西哥、塔吉克斯坦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些典型案例中争议的域外法查明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丰富域外法查明实践、明晰域外法查明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滥用知情权的逻辑及展开
    日期:2024-07-28 点击:9次

    滥用知情权的逻辑及展开通过对知情权行使的原则设定、滥用权利行为的类型化以及建构滥用权利的测试标准等途径,抑制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适用权利滥用原则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实现对知情权的权利保障和抑制权利滥用之间的平衡。

  •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和续造的抽象界限
    日期:2024-07-10 点击:8次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和续造的抽象界限,在家庭关系类型法定主义之下,法官不能通过法律适用和续造变相地在法秩序中创设新的家庭关系类型。这会背离立法者的法政策决断以及当事人的意愿。相对于动态开放类型,在封闭类型中法官适用法律的裁量权和法律续造权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 居住权的物权性解读与裁判思路探究
    日期:2024-07-07 点击:6次

    居住权的物权性解读与裁判思路探究大陆法系民法对施加于所有权的限制持谨慎态度,其中用益物权制度将利用他人之物的各种情形类型化为不同种类,并确定各种用益物权的范围。物权法定主义是完成该任务的重要工具和根据。如果通过债权方式确定居住权,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居住权人对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仅受合法有效的居住权合同的约束。

  • 认罪认罚“程序从宽”的理论反思
    日期:2024-07-01 点击:6次

    认罪认罚“程序从宽”的理论反思若将程序的适用和变更视作可供交换的条件,极易诱使被追诉人主观上出现变相自我归罪、屈从型认罪认罚等现象。认罪认罚“从宽”内容的体系化构建应当坚持确定性、合目的性和可协商性原则,仍应坚守“正当程序”诉讼模式,如此才有可能破解因过分追求效率价值而产生错案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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