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庭审陈述不一且无合理解释,采信在前陈述
【援引案例】
(2023)辽01民终72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欠据真实性的问题。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尹某答辩称“欠条是我写的,但背景是原告没给我开发票,让我写个欠条给他平账。……”在被上诉人(原告)当庭举证出示欠条时,一审法院询问对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回答“是我写的。”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欠据真实性及签字均予以认可,亦未申请鉴定,但在二审中又主张该欠据内容不真实,签字非其书写,与其一审陈述明显前后矛盾,对此,上诉人解释为一审未给其留有寻找证据的时间,该不解释不能视为是对其前后做出相反陈述内容的合理解释,根据禁止反言的证据规则规定,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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