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向担保人交付的履行原债务的保证金不能列入反担保责任范围
参考案例 某担保有限公司诉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2024-07-2-143-001 / 民事 / 追偿权纠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黑民终21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在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时,如果债务人还向第三人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独立于担保责任之外的一种独立担保,与反担保责任范围应属于并列关系。如债务人清偿债务,反担保保证自然解除,该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该保证金应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组成部分,而非在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中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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