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明确认定老人患有器质性痴呆(老年痴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据此向法院主张该老人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杨某1与杨某2、杨某3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案号:(2022)京民申423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文字内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可以认定该遗嘱正文、日期及曹某某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这一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杨某1虽主张曹某某立遗嘱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一审中申请对曹某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但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均以无法鉴定为由予以退案。二审中杨某1提交北京天康昊正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对曹某某精神状态的审查意见》,欲证明根据曹某某的病历,曹某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该鉴定文书系杨某1单方委托所作且与一审中法院委托的两家鉴定机构的回函内容相悖,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文书未予采信,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不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涉案遗嘱真实有效,并按照遗嘱分割涉案遗产,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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