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思路
人民法院依职权分配主观证明责任的依据与限制“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理以及证明责任减轻原理设定例外,又是对法官指挥诉讼职权的扩张,因此在适用时应高度谨慎。建议为其设定限制性条件,包括参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为其设置边界,法官必须在穷尽既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责任减轻规则后才能行使这一职权,行使这一职权不能背离程序正当性要求,不能显著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其家属是否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付死亡赔偿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对于诺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对于实践合同,除承诺生效、当事人形成合意外,还需以为特定给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法律规定了特定生效条件的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涉及公司出资、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常见涉外民商事案件类型,涉及美国、英国、墨西哥、塔吉克斯坦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些典型案例中争议的域外法查明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丰富域外法查明实践、明晰域外法查明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和续造的抽象界限,在家庭关系类型法定主义之下,法官不能通过法律适用和续造变相地在法秩序中创设新的家庭关系类型。这会背离立法者的法政策决断以及当事人的意愿。相对于动态开放类型,在封闭类型中法官适用法律的裁量权和法律续造权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居住权的物权性解读与裁判思路探究大陆法系民法对施加于所有权的限制持谨慎态度,其中用益物权制度将利用他人之物的各种情形类型化为不同种类,并确定各种用益物权的范围。物权法定主义是完成该任务的重要工具和根据。如果通过债权方式确定居住权,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居住权人对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仅受合法有效的居住权合同的约束。
北京三中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思路政府审计与工程结算的性质与目的不同。政府审计是行政监督行为,主要目的是对财政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情况、有无截流国家资金、有无任意扩大投资、是否存在腐败浪费问题等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并作出合规性审查意见;工程结算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建设应付款及相应的已付款、应扣款,还有质保金、付款计划等各方面内容进行协商,据以确定最终欠付金额及后续履行安排的过程。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保险公司支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属于适格被告。本案的保险合同虽然是经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批准生效而加盖了总公司的印章,但与原告进行合同协商的是该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即要约与承诺发生在原告与该保险公司县级营销服务部之间,市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县发票的行为,表明其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人。
受害人拒不提供工资流水的,仅凭单位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减少收入,对受害人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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