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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 审判思路

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日期:2023-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外人救济案件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础上,新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为案外人权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济渠道的同时,因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容易导致认识上的偏差,有必要厘清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适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当事人就一项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并诉讼后,其他权利义务主体因非本案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能无法及时获知诉讼信息,也无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进行诉讼上的攻击防御。法院仅以本案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和证据材料为基础作出的裁判,可能对案外人的民事权益产生消极影响,因此,需要赋予其救济权利。我国经过多次立法、修法,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案外人权益救济法律体系,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执行异议属于执行程序,涉及审判程序的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审判实践中,选择何种程序进行救济,各救济途径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不仅困扰着当事人,也困扰着广大法官。因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上比较新的制度,其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对案外人实体权利救济的空白,但现阶段仍然面临理论研究欠缺、裁判理念反复、具体规则不够完善等问题。案外人救济制度通过赋予案外人异议权利,为其提供了对违法和不当执行行为的救济途径。审判实践中面临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等诸多困扰,加之所涉及的民事权利类型非常广泛,导致此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近年来,涉及案外人救济的案件收案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审理此类案件,不仅要解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难题,还要面对多方主体的巨大压力,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相关问题亟待规范。因此,本次纪要将其作为一个专题予以规定。

一、当前审判实践面临的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相对简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了执行异议复议规定,但其仅适用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目前,专门针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主要为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只有寥寥几个条文,且仅涉及程序性事项。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及立法变化,正确适用相关实体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学习、参考相关典型案例的有益经验,避免随意作出扩大解释。

二是法律依据相对分散。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其一要区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系针对执行行为还是执行依据,其二要判断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实体权利是否具有阻却执行的效力。具体到个案审理中,既要求裁判者熟练掌握有关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以确定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程序选择是否正确;也要求裁判者必须精通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等实体法律法规,以对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作出最终判断,以上对裁判者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地方实践日益丰富。目前,许多地方法院结合自身实践,积极开展探索。例如,江苏、江西等地法院出台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树立裁判理念,作出案件指引;上海、重庆、浙江、吉林、黑龙江等地出台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问答;广东、北京等地法院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作出地方性规定,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回应,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实践中因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存在不同理解,而相关领域的地方具体政策又各有不同,故不同法院出台的文件在具体问题处理上会有所不同,但地方司法实践的探索,对保证本地区裁判尺度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二、审理该类案件的基本原则

审理有关案外人救济的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执行异议之诉通常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等多方主体,申请执行人需要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案外人则以其系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利主体提起异议之诉,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和对抗情绪激烈。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司法权威,避免让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成为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工具;另一方面,因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物权公示制度在彰显权利归属上的有限性,实践中被执行人并非实际权利人的情况大有所在,此时,应当为案外人提供充分的实体性救济渠道,妥善平衡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如果运用不当,可能会损害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应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关系,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二是坚持实质审查原则。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确立了“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原则,以强调案外人异议程序侧重效率的价值取向。基于此,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以纠正民事执行机构因“表面权利判断规则”可能带来的执行错误,充分保障案外人作为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审理中应当注意的是,其一在涉及登记、借名、挂靠等名义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权利外观表象即作出裁判,否则将会使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目的落空;其二要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力度,防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执行标的物;其三在证明责任问题上,严格适用自认规则,即使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的主张,案外人仍应就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却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坚持权利甄别原则。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复杂,对同一执行标的物上所涉不同权利的识别难度较大,金钱债权与民生权利、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相互交织。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按照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等实体法的规定,严格做好权利甄别。在正确认定相关权利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权属性等基础上,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原则,正确处理纠纷。在对执行标的物上实体权利类型查明的基础上,对案外人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债权发生冲突时,做好法律上的评价,进而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以及是否符合继续执行条件作出判断。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要区分当事人享有的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普通债权还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债权。

四是坚持生存利益优先原则。现阶段,我国相关市场交易规则及交易秩序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主体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市场交易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基于当前现实情况,要特别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生存权利,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前提下,遵循消费者生存利益优先于银行、企业等主体经营利益原则,在兼顾双方利益保护的同时,适度向相对弱势一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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