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蓟县某机械厂注册于1989年12月,经营者为于某某。自注册成立以来,该厂长期在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制造打井机等水资源专用机械。2020年6月12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蓟州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2020年8月19日,蓟州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厂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8月26日,于某某将该厂注销。此后,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蓟县某机械厂注册在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发布在后,该厂注册建设时尚无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要求为由,主张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令依法撤销蓟州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理过程及调解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蓟县某机械厂进行打井机等水资源专用机械制造应当编制环境报告表。蓟州区生态环境局经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无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及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而投入生产,存在“未验先投”的情况。该厂注册时虽未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但其“未验先投”的行为持续至2020年6月12日现场检查时,故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遂判决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破坏环境的企业依法处罚,推动京津冀地区绿色发展的典型案例。蓟州区位于天津市北部,地处京、津、唐、承四市腹地,不仅是天津市重要的水源地,也是“京津后花园”。该区域内,个别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较早,存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环评审批、验收手续不完备的问题,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污染隐患。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认定了行政机关针对蓟县某机械厂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其裁判结果对处理同类环保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对于打击京津冀地区环保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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