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位的近亲属对死者骨灰安葬意见不一致时, 法院应综合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亲疏关系及生活、情感互相依赖和扶助情况予以确定骨灰安葬权的行使主体。
案件:范某懿、范某俐、重庆龙赢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范某维、范某生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渝01民终712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各子女对范某增骨灰安葬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范某增生前也无相关遗愿,因此,根据前述确定的骨灰安葬权行使规则,本案应当综合考量与死者关系密切程度,承担日常生活照料、物质经济帮助、精神情感慰藉、丧事善后处理等义务情况,确定骨灰安葬权的行使主体。范某生与范某增共同生活26年,时间最长,且承担了生活照料、看病陪护及丧事处理等义务,并保管其骨灰40余年。在近亲属对范某增骨灰安葬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范某生行使骨灰安葬权,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契合社会公众认知和常理常情。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