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在裁判理由中阐明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与判项中判决的责任主体不一致的,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薛成飞、青岛鸿盛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锦秀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事判决书在裁判理由中阐明一方当事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但在判项中判决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该项瑕疵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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