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37人与陈某、李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施工承包单位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承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路基土石方施工)》,约定乙公司将其承建的丹锡高速克什克腾至承德联络线经乌段二分部中部分段路基土石方施工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了陈某进行施工。李某系甲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雇佣徐某等37人在案涉工地提供劳务,至今尾欠工资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等人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务,故陈某亦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的规定,甲公司作为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资质的陈某个人,陈某欠付农民工的工资,应由甲公司清偿。
【典型意义】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明确了政府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并对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导致欠薪作出预防性规定,有关规范建筑领域用工及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加以完善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不敢欠”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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