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近亲属因他人擅自取走死者骨灰,致使其祭奠权利被侵犯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鲁某、刘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案号:(2021)鲁02民终261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骨灰承载了其子女对其母的感情寄托,也是其子女进行追悼、哀思的情感载体。本案中,原被告三人均为刘某某之子女,其按照亲缘关系应均等的享有对其母亲进行追思、悼念之权利。被告沈某擅自取走骨灰并拒绝告知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对死者追悼、哀思,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其余子女的祭奠、悼念权利,必然产生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不悖,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对原告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酌情判令被告沈某某付原告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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