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1、谭某2诉马某、邓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关键词:合理救助 善意 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2018年某日晚,原告谭某1、谭某2的父亲谭某某与马某、邓某相约到马某某家里打牌。当晚9点多钟,谭某某突然出现手麻、满头大汗、脸色发青、说话困难等症状,其他人立即将谭某某仰面平躺在沙发上,谭某某逐渐失去意识。在场的孙某某马上拨打急救电话120,马某某电话联系同一栋楼上的秦某某、刘某某帮忙。随后,秦某某采用抓起谭某某双臂的方式将其背起,在场其余人搭手共同将其送出。途中,几人又采取两人抬手、两人抬腿的方式将谭某某抬起继续往急救车停靠的公路边护送,在巷口附近遇到拿着担架的医生和护士,邓某与刘某某随同急救车将谭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3时许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谭某1、谭某2于2019年1月起诉至法院,认为其父亲发病时不能移动只能平躺等待救治,但六被告救助方式不恰当,导致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要求六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因谭某某死亡产生损失的50%即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谭某1、谭某2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扶不扶”“救不救”成了社会痛点,不少人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成了许多民众在见人遇险时的第一反应。原民法总则以及新实施的民法典对这一社会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俗称好人条款。该法条的核心意义在于解决人们做好事时的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损害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本案原告父亲此类病症发病时不能移动的病例实为少数,若因个别情况而苛以救助者以法律责任,会伤害更多愿意伸出援手的好心人。本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具有教育引领作用,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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