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违规办事而未实现非法目的时,委托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托人返还全部钱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蒋某某、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号:(2020)辽07民再4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郭某某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蒋某某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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