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给付钱财要求收款人违规办事但未办成的,委托人要为自己的过错自负相应损失,人民法院酌定受托人承担部分返还责任。
案件:丁某某、陈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豫14民再10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达成委托办理提前退休事宜合意,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是否能够提前退休,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进行申请。本案用金钱疏通关系铺路子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受托合意即委托合同的行为方式明显具有非法性,应属无效合同。本案案涉款项给付和收取的事实清楚,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上诉人缺乏占有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负有返还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但对导致本案的发生,被上诉人具有过错,应当自负相应的损失,一审法院仅适用无效返还的规定,而未对被上诉人过错责任予以评价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根据案情实际,本院酌定被上诉人自负30%的损失责任,上诉人承担70%的返还责任,即退还被上诉人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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