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骨灰的安葬应当尊重死者遗愿,死者生前可以对自己骨灰的安葬做出合理安排。
案件:王某生与王某述、陈某妹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6)闽01民终563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祭奠权是一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其是基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本案王某述和王某生作为林某英的儿子,均享有对林某英的祭奠权。而丧事处理属于祭奠的具体内容之一,其包括墓地选址、刻立墓碑、送葬、入殓、骨灰安置等具体活动,其中,骨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是死者亲属寄托哀思的对象。当死者生前已对自己的后事作出安排时,儿女应当充分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按照其遗嘱的规定操办丧事。本案中林某英生前已对其后事及骨灰安置作出公证遗嘱,理应按照其意愿由王某生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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