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适用绿色原则——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等与深超光电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深超光电公司在生产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电子元器件等专用材料中,长期存在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自2018年2月起的短短一年时间内,深超光电公司因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违反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被环保部门处罚7次之多,但其水污染、大气污染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等以深超光电公司存在长期连续超标排放污染物、构成环境民事侵权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深超光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赔偿环境损失等。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但深超光电公司在正常生产,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存在连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的情况,说明其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不利,其污染治理设施不足以处理生产产生的全部废水、废气,不能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已经造成环境损失和环境功能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1月27日,判决深超光电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裁判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绿色原则是民法典新设立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本案准确理解并适用该原则,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人,全额支持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赔偿请求,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以司法裁判彰显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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