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死者生前对于骨灰的安葬未有明确意思表示,应按照近亲属权利顺位的基本规则确定有权决定骨灰安葬方式的主体。
案件:宋某1、宋某2与林某人格权纠纷案
案号:(2019)内04民终459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道德的法律原则。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林某(宋某和之妻)与宋某1(宋某和之子)、宋某2(宋某和之子)未就宋某和骨灰安置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骨灰管理主体、安排处置事宜。骨灰为自然人死亡后经火化而得的特定人格物,为亲属祭奠、悼念死者和寄托哀思的对象,凝聚着死者亲属的情感因素,具有丰富的人格象征意义和伦理色彩。关于骨灰安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等事宜,首先应在照顾各方亲属情感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商、调解予以解决。在死者亲属就骨灰安置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时,应遵循以下顺序进行处置。第一,本着尊重死者生前遗愿的原则,按照死者遗嘱或嘱托对其骨灰进行妥善安置。第二,按照与死者的情感亲密程度及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骨灰管理人,由骨灰管理人决定骨灰的处置方式。因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石。夫妻二人登记结婚建立家庭,形成相对独立的生活单元,双方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故死者骨灰对配偶的精神利益影响最大。基于公序良俗并考虑到血缘因素以及联系紧密的程度,配偶应为骨灰管理的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最后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第三,如果在先顺位的骨灰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或管理不当,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宋某1、宋某2诉辩其对宋某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孝是我国传统礼仪文化的核心价值,赡养父母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与确定死者骨灰管理顺位并无必然关联。本案中,宋某和未就其骨灰安置事宜立有遗嘱,林某系其合法配偶,现林某要求宋某1、宋某2将其亡夫骨灰、骨灰寄存证及支出凭单返还,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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