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 “出轨”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于1999年下半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30日生育长女,取名金某1;2007年3月26日生育次女,取名金某2。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8年9月19日,原告张某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9年6月24日,原告张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判决: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离婚;二、小孩金某2由被告金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张某从2019年8月起按照每月581.08元的标准支付金某2的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三、原告张某赔偿被告金某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本条规定,一方出轨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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