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并返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刘某1、王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甘04民终158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应当向刘某1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返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在与刘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王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刘某1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一审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王某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王某向刘某1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王某是否应当向刘某1返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问题,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刘某1与刘某2无血缘关系,对刘某2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刘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刘某2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王某返还给给刘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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