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一方应承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徐贤飞
【裁判要旨】
夫妻互负忠实、尊重和关爱义务。一方配偶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既破坏了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也对夫妻关系的存在及夫妻感情的维护造成了严重损害,亦系对配偶一方的精神损害,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故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傅某(女方)与李某(男方)于2012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夫妻关系不睦。2019年8月,傅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同年11月判决驳回傅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5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傅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请求离婚。一审庭审中,李某举示多张傅某与异性存在亲密行为的照片,拟证明傅某与他人同居事实。同时,李某请求傅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0民初7317号判决:准许原告傅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5民终8378号判决:一、维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0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准许傅某与李某离婚;二、傅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官释法】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其他重大过错”兜底事由, 扩大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充分救济婚姻关系中受到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其他重大过错”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使其造成了损害。对此,应结合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夫妻间互负义务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过错进行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忠实于婚姻,既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是伦理道德的必然要求。故“其他重大过错”应是违反夫妻义务的行为。同时,根据同类解释规则,该类行为在过错程度上应比照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类行为予以判定。
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既破坏了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也对夫妻关系的存在及夫妻感情的维护造成了严重损害,亦系对配偶一方的精神损害。故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外情”行为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重大过错”情形,赋予无过错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利于裁判指引婚姻当事人忠实于婚姻,弘扬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家风。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各项因素予以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的效果。
本案中,傅某在婚姻关系中,违背夫妻互相忠实、尊重的义务,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虽没有证据证明其与他人同居,但仍不可避免地造成李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故双方离婚时,李某主张傅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傅某的过错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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