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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

日期:2023-08-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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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主张过错方对其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审理难点

[[民法典1091离婚损害赔偿]]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

而虐待、与他人同居应当是持续、稳定的,但是相关法律对此没有具体的界定,导致实践中无过错方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另外离婚损害赔偿是以“损害结果”的实际存在为基础,而有关人身、物质、精神损害的认定需要运用经验法则。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常常因为举证困难或者证据不足的问题,有时会采取偷录偷拍、私拆信件等秘密方式取证,因此间接证据乃至瑕疵证据较多。

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而常见的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可能导致双方离婚而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但是是否属于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实践中还存在争议。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结合法定因素、酌定因素,对赔偿的内容和数额进行综合考量。

审理思路

首先看案件是否满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主体要件、时间要件、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是否有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如果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需要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对离婚主观上有过错,该过错造成损害从而导致离婚,而且该过错要属于[[民法典1091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见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主体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对方有过错,而主张赔偿一方没有过错,如果主张赔偿一方也存在过错,那么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不能向第三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而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如主张请求损害赔偿等维护权益。

无过错方提出请求的,需要更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单独主张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一审没有提起赔偿请求,二审期间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另案诉讼,当然如果双方都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可以一并审理,不用单独再起诉了。而且这里删除了“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协议离婚后可以诉讼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是离婚协议中如果已经表明放弃该请求的,不予受理。

事实认定及证据审查

重婚的认定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虽然没有与他人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

法律上的重婚,以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准;

事实上的婚姻,结婚事实重婚“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和公认性的本质特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事实,一般可通过以下证据查明:

(1)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

(2)一方生病手术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或陪伴;

(3)婚外生子的,双方以父母的名义在出生证上签名;

(4)在双方所购住房上以夫妻名义登记或在所住小区的物业处登记为夫妻;

(5)一方重婚行为被发现后,向另一方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

(6)除上述证据外,住所周围群众、当事人亲友的证言亦可作为重要证据。

家庭暴力的认定

家庭暴力强调一方经常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加害,而非偶发的、不特定的、危害后果不大的家庭冲突。

身体暴力往往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

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后果应达到导致双方离婚并需赔偿的程度。

认定过错方的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时,不以该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为前提,只要过错方作出暴力行为即可认定。

应审慎审查以下证据:

(1)受害人的报警记录以及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记录及相关公文书证。

(2)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截图等反映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证据。

(3)诊断书、病历、收据等就诊医疗资料以及受伤照片、视频、司法鉴定部门的伤情鉴定意见。

(4)受害一方向单位、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部门求助的证据以及基层组织处理或调解的证据。

(5)近亲属、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与子女年龄、智力相符合的证人证言。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较固定的住所、保持稳定的性关系、持续或较长时间一起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通过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然而,若采用并非国家禁止使用的录音笔、手机等设备,在自己家中或公共场所摄录反映夫妻间矛盾的内容,未涉及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则不属侵犯他人人格权、住宅权等民事权益,所获证据不应轻易排除。

此外,需重点审查对证明同居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的证据,如包含同居内容的过错方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同居居所处的公共监控视频、无过错方为解决感情纠纷与过错方以及同居另一方的聊天记录、过错方的当庭陈述及对同居证据所作的解释、相关证人证言等。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在事实认定时应审查相关证据能否反映损害行为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状态这一显著特性。

“遗弃”指的是夫妻间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扶助、抚养的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导致离婚的行为。

被虐待、遗弃的对象,可以是夫妻无过错方,亦可是其他家庭成员。

此处的家庭成员,应为组成相对稳定家庭基本结构的近亲属,如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父母、未成年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等。

相关证据中,如有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则可直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此外,应当重点审查受害方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病历资料、生活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当然过错方的辩解也应一并审查,并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由此综合作出判断。

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条款系概括式规定,审理中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审理过程中,在适用该兜底条款时,应把握“审慎从严”的原则,必须严格判断相关情形是否与前述四项法定情形具有相当性,即一方过错能否达到与前四项相近的严重程度,并且导致夫妻离婚,如果过错达不到“重大”的程度则不应适用该条款。

对于婚内与他人私生子女、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如达到重大过错程度,一般通说认为可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比如,若长期多次、屡教不改地实施大数额赌博行为或吸毒行为导致离婚,可视作达到重大过错的程度。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害赔偿一般以过错方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为赔偿依据,比如获得人身保护令的费用、心里康复费、亲子关系鉴定费等损失,但不包括丧失法定继承权、丧失扶养请求权等可期待利益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采取法定加酌定方法,应遵循抚慰为主、补偿为辅,更加各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最高限额的规定,进行酌定。

所谓法定标准,即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六项法定因素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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