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食疗商品治病最终患者身亡,销售商应否担责?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杨东旭
食药品市场上有很多商家以“祖传秘方“民间医术”“传统医学”等噱头高价销售保健食品,号称可以治疗各种难以治愈的慢性病,骗取群众特别是老年人钱财。近日,在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中,患者购买“食疗”保健品后代替药品服用,后因延误治疗死亡。近日,海门法院依法确认患者死亡与服用保健品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因商家虚假宣传,造成患者错失治疗时机,存在过错,判决商家应对患者家属承担2万元的补偿责任。
原告刘某儿子罹患痛风,常年治疗未能好转,并有逐年加重趋势。2021年12月初,刘某从他人处听说被告李某销售的“偏方药”对治疗通风有奇效,便至李某处购买。李某经营的店铺以销售各种保健品为主,门前广告牌展示“对症食疗”“独家配方”“一人一方”“一病一方”等宣传语。经询问,李某向刘某销售多种食材混合打磨的粉末2斤及“养生茶”2大包,告知刘某让患者每日开水泡制服用。在服用过程中,刘某多次向李某致电反映患者存在发热、出虚汗、饮食差等情况,李某都表示系药理生效排毒的正常现象。同年12月底,患者突然死亡。刘某认为儿子多年痛风在家修养并无生命危险,但在服用李某提供的“偏方药”后病情急剧恶化最终死亡,李某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7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市监、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李某向刘某提供的“偏方药”粉末主要成分为茯苓、葛根、薏米、芡实、芝麻、苦荞等普通食品原料,无有毒有害成分,不构成刑事犯罪。而刘某在患者死亡后即将死者入殓安葬,未证明患者死亡与服用李某提供的“偏方药”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刘某明知患者病情恶化亦未将患者送医治疗,造成患者死亡,应自行承担照顾失职责任。但李某对销售的普通食材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错误认为其存在疗效,导致刘某未对患者采用正确治疗方法,存在重大过错,虽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亦应在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同时,对原告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案中,被告李某销售的“偏方药”主要成分为食品原料,对人体不产生毒害作用,但其在广告牌及对外宣传中,宣称有治疗慢性病功能,违反《食品安全法》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在本案中,原告刘某让患者服用“偏方药”意图治疗长期慢性疾病,但在患者病情恶化后不及时送医,且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通过法医学检验方法确定患者死亡原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偏方药”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普通民事侵权案件举证责任规则,即使被告李某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亦不能据此要求李某承担侵害患者生命权的侵权责任。法院在司法裁判中,综合考量被告李某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最终判令被告李某对患者家属承担2万元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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