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被判赔偿2万元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韩朱锋,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方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21日登记结婚, 2012年生育一子。自2017年起王某曾多次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
2018年某日晚10点左右,某派出所根据举报至某宾馆房间,房间内系王某及另一女子。王某使用的微信记录中显示,王某曾多次向该女子微信转账,如5月20日5200元、5月21日520元、1月1日520元、2月14日520元等。
2020年底,方某向海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同时以王某存在婚外恋情为由要求王某赔偿5万元。
王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否认婚外恋情。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已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双方均同意离婚,调解和好未成,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关于方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王某所使用的微信向案外女子多次在特定日期转账具有特定含义金额的钱款,而且在晚上10点之后与该女子同住一间宾馆,认定王某存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重大过错,致使方某产生精神痛苦,系双方离婚的原因之一,所以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院按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孩子抚养问题进行了处理,酌情确定王某赔偿方某2万元。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