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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离婚损害

赔付30000元!男子婚内出轨,法院判其给妻子支付赔偿!

日期:2022-12-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赔付30000元!男子婚内出轨,法院判其给妻子支付赔偿!

作者:沛县法院人民法院 金战磊 韩孝,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序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家庭是否和谐美满不仅关系着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美满的家庭氛围,更影响着整体社会的和谐稳定。诚信、忠诚的夫妻关系有利于构建、维护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篇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更加重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婚近10年的王刚(化名),利用微信朋友圈部分可见功能深情表白第三人,称其为“老婆”、“亲爱的”,本以为会神不知鬼不觉,却不想被妻子“抓”个正着。近日,李丽(化名)与王刚(化名)的离婚案,成为民法典出台后,沛县地区首例因婚内出轨获得赔偿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11年,李丽与王刚经朋友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后开启同居生活,并于次年育有一子,因恋情迟迟未获得李丽家人认可,两人一直未举办婚礼也未领取结婚证。而4年过去,两人对彼此感情的坚定,终于获得了家人的祝福,2015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随着家庭、孩子的生活负担逐渐加重,为维持生计,王刚选择了外出打工。自此,夫妻两人常年聚少离多,生活中的柴米油盐,让两人当初的激情逐渐褪去,感情亦归于平淡。2018年,李丽偶然间发现王刚在外似乎已与第三人同居并以夫妻相称,于是愤而质问,但王刚却矢口否认,并表示与对方只是普通朋友关系。虽然心中仍有疑问,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李丽还是选择了相信。但从这件事情之后,王刚对家庭却显得愈发冷漠,长期不回家,对孩子都不闻不问。

纸终究包不住火,王刚态度的转变让李丽越发的警觉,也逐渐的通过一些蛛丝马迹发现了王刚出轨的证据,更是在王刚手机里找到了其称呼第三人为“爱人”“老婆”等内容的微信朋友圈状态(设置为部分人可见)以及王刚与第三人的大量亲密照片,甚至在家中还发现了第三者的彩超产检报告单。2021年中旬,李丽以王刚出轨并长期与他人同居为由向沛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希望法院准予离婚并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法院审理

沛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丽在婚姻存续期间尽心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已尽到夫妻义务,为无过错方,王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同居生活,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王刚对此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李丽作为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王刚与李丽离婚的同时,赔偿李丽精神损失30000元。

法官提醒

新时代倡导婚恋自由,但绝不容忍自由破坏婚姻关系。本案中,王刚罔顾李丽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长期婚内出轨,对李丽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谁犯错谁受罚。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应以起诉离婚并且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提出的时间方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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