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的孩子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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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协议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发现其抚养的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子女,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过错方返还共同抚养期间、直接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基本案情】
王某与邱某于2013年相识,2015年7月办理婚宴后同居,同年11月登记结婚。2016年4月,邱某生育一子小王,201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由王某抚养小王,邱某不承担抚养费。
2020年6月,王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排除王某系小王生物学父亲。据此,王某诉至重庆大足法院,请求判决将小王变更由邱某抚养,要求邱某返还抚养小王的抚养费72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诉讼过程中,邱某申请对小王是否与王某、邱某具有亲子关系鉴定,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依法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支持邱某是小王的生物学母亲,在不存在骨髓移植的情况下,排除王某是小王的生物学父亲。
【裁判结果】
因本案立案于《民法典》生效前,故适用之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小王由邱某抚养;二、邱某返还王某因抚养小王产生费用50000元;三、邱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鉴定意见证明,王某不是小王的生物学父亲,邱某是小王的生物学母亲。故王某请求将小王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邱某抚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同时,王某并无抚养小王的法定义务,故其承担的抚养费理应由邱某负担,对其要求邱某返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王某的抚养情况,判决邱某返还王某上述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邱某事实上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给无过错方的王某造成精神痛苦,故结合本地经济情况、侵权时间的长短及王某在精神上的受伤害程度等综合因素,判决邱某赔偿王某上述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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