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民法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部分调整,影响较大的是结合司法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夫妻间互相负有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应当遵守该权利义务,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得到相应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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