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张某抚养权纠纷案
——保障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陈某(男)与张某(女)攀同居,2017年10月生育一女,2018年7月生育一子,女儿户口登记在陈某姐姐名下。2021年6月,张某与陈某解除同居关系,儿子由陈某抚养,女儿户口虽在陈某姐姐名下,但一直跟随张某生活,经亲子鉴定,张某与女儿是母子关系。法院根据张某请求,将女儿的抚养权由陈某姐姐变更为张某。陈某多次提出探视孩子均遭到张某拒绝。陈某起诉要求对女儿享有探望权。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某同意并协助陈某每年农历八月十五假期探视女儿一次,具体时间为假期的第二天;张某同意并协助陈某每年寒暑假分别可以探望女儿四次,一次一天,具体时间为放假第十天开始连续四天;地点为鹿邑县境内,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自行协商。
【典型意义】
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中断,离婚时,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探望应以子女的身心愉悦、尊重子女意愿以及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这样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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