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孩子实施暴力,给孩子造成严重的伤害,法律有权剥夺父母的监护资格!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介绍《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妈妈多次暴力逼迫女儿学习
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
感情破裂离异,孩子随母亲生活。盼女成凤心切,母亲杨某狠抓孩子学习。可却狠过了头,涉嫌对孩子家暴。在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依旧不收手。孩子外婆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杨某和前夫安某的监护人资格。
2011年8月,杨某与安某协议离婚,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自2018年起,杨某时常因女儿学习原因,对孩子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2021年1月20日,崇川法院向杨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她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
然而2021年3月15日、4月5日,杨某又因女儿未能完成其布置“提升作业”,两次使用烧热的铁铲烫伤了孩子的手部、面部。
外婆申请人朱某说:“小孩接二连三为了学习上的事,小孩身上这里疼那里痛,我越感觉我们做奶奶的没尽到责任,希望你们法官能公断。”
朱某认为,杨某、安某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孩子合法权益。而自己作为外婆,身体健康,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申请撤销杨某安某的监护资格,由其担任监护人。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朱某的申请。“解决小孩温饱,不给小孩受任何伤害,这两条我能保证。”朱某表示。
经过听证,开庭,4月20日,崇川法院做出判决:一、撤销杨某、安某为安某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朱某为安某的监护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民法典》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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