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后因为生活所需,子女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而引发纠纷。前不久,路北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生活学习开支等因素,酌情支持了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基本案情】
被告孙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女为原告孙小某。2016年3月,被告孙某与马某经路北法院调解离婚,原告孙小某随母亲马某共同生活,被告于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被告系唐山市某公司员工,其月收入为4300余元。原告主张现已进入小升初阶段,学习紧张,中午需在校就餐,每月小餐桌费用550元;目前原告感觉自身在各学科上需要专业的提升指导,需要进行各学科课外辅导,所以原告各项开销已大幅度增加,原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及学习支出。现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被告辩称,原来抚养费数额合法有效,且足以满足原告的生活需要,被告现实条件不具备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所以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害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于物价、升学及被告收入增长等因素,现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负担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5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在男女双方协商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往往综合考虑子女利益及自身经济、精力等因素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其中就包括抚养费的负担问题。但随着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增长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数年后,未成年子女的学习及生活开支可能会大大增加,而原定抚养费数额将无法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此时,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时,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最后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为每月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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