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被抚养人能否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剥夺了其权利为由,主张增加抚养费

日期:2023-06-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抚养人能否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剥夺了其权利为由,主张增加抚养费

1、裁判要旨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父母自愿登记离婚,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父亲要求抚养孩子并承担全部子女抚育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与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并未剥夺孩子的权利。

2、基本案情

王某2与马某育有一子王某1,于2021年4月21日办理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王某1由父亲王某2抚养,抚养费由王某2承担。王某2与马某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

2021年10月马某离开家,自此王某1一直由父亲抚养,马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一直未和王某1联系。王某2离婚后,为了维持生活为了抚养孩子而到外打工。为此王某1无人照顾,被送到黑山县××学校学习,该学校是封闭式管理,所需费用很高,而且王某1的爷爷患了脑血栓病,生活不能自理,另外现王某2无力独自抚养孩子。

王某1认为,父母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协议,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王某1的权利,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王某1的权利,不能对王某1产生法律约束力。

王某1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每月给付2000元的子女抚育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某1不服该判决,申请再审。

3、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是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王某1要求被申请人马某每月给付2000元的子女抚育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是否正确。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王某1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亲王某2与被申请人马某于2021年4月21日在黑山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王某1归王某2抚养,抚养费由王某2承担。该离婚协议是再审申请人的父母即王某2与马某自愿达成的,对其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父母离婚不满一年,在没有新情况的发生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抚养费请求不成立,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再审申请人王某1提出的其父亲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其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被申请人马某再婚有能力支持子女抚育费的主张。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承担败诉风险。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父母离婚不到一年的时间,家庭状况发生了新变化,其父亲经济状况不能满足其生活学习的支出等情况,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某1该项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再审申请人王某1提出的其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其权利,对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查,再审申请人父母自愿登记离婚,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王某2要求抚养王某1并承担全部子女抚育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与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并未剥夺再审申请人的权利。再审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对再审申请人王某1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1的再审申请。

声明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